但她男神并没有顺应她的目光,立刻端起碗尝一尝,反而两手一叉,搭在桌上。
“说吧,又惹什么事了。”
……哪里来的“又”!
“也不能叫惹事吧。”连嬅低下头,悄悄瞥他一眼,然后清清嗓子,“我救了一个人,就是隔壁家的珍娘。”
然后她把自己路见不平,出钱相助的事仔细描绘了一番,重点突出珍娘有多可怜,三十两银子能换一条命多么值得。
张居正不解地问:“你都出三十两了,怎么不直接买下,还扯什么雇佣?”
她瞪大了眼睛,“买卖良籍不是违法的吗!”
而且良贱不能通婚,一入贱籍,则永世不得翻身。
——可大明朝的法律就是一纸空文啊!
豪商士绅之家有蓄养奴婢的需求,良民之家也会因天灾人祸选择卖儿鬻女,甚至有丈夫卖妻子以及妇女自卖的。尤其是出身贫寒又相貌姣好的女孩子,人牙子买过去就当成“瘦马”培养,长至十五六岁,便能高价兜售了。
内容未完,下一页继续阅读